同居多久算結婚(法律規定同居多久算結婚)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
同居不論多少年,如果不去補辦結婚登記的,都是按同居關系處理,不能認定為婚姻關系。
認定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關鍵點在于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時間點,而不是同居時間的長短。
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同居多久算夫妻關系
同居無論幾年都不算合法夫妻,因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是不合法同居關系的。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同居必須是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才是合法夫妻,也是合法的共同生活居住關系。
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的要件,只能算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可以分配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結婚戶遷移流程:
1、需要先登記結婚,因為沒有結婚證沒有辦法辦理遷移。
2、需要遷出方,在本地開具戶籍證明信,由當地的戶籍所出具,如果是農村戶口的話,要在當地開農村戶口證明,如果不開具的話就默認為城市居民。
3、要帶你們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遷出方開具遷出證明信。
4、將遷出方的證明信,交予遷入方的戶籍管理所,保持電話正常有人接聽,過半個月左右你戶籍所屬的公安分局戶籍科會給你打電話通知你去取準遷證。這準遷證有兩聯。(切記!這準遷證有效期只有40天,別過期。)
5、帶上這張準遷證和你們兩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你老婆娘家派出所領遷移證。他會撕走準遷證的其中一聯,同時給你老婆銷戶,所以切記在準遷證有效期內回去上戶,否則你老婆就成黑戶了
6、帶上剩下一聯的準遷證、遷移證、和你們家的戶口本、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到你自己戶籍所屬派出所上戶就可以了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男女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無論同居生活在一起多少年,其實都是無法算作是合法夫妻。即使此時可能屬于事實婚姻,但也是要求及時補辦結婚證才行。
兩個人同居多久算合法夫妻
同居時間的長短跟是否算合法夫妻沒有必然聯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法》中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除了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算作合法夫妻的,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合法夫妻不是按照同居的年限決定的,與同居多少年無關,成為合法夫妻只能是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同居多久算夫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我國相關部門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如果存在同居行為的,不論同居多少年,只要具備了事實婚姻存在的實質要件,即算合法夫妻。而在1994年2月1日我國相關部門頒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無論同居多少年都不能算是合法夫妻,只有經過了婚姻登記的,才視為合法夫妻。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談戀愛男生和女生同居多久可以結婚?
一、同居多久適合結婚,領取結婚證?
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各不相同,這么發問,還真不好回答,得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同居到結婚的最佳時間應該是一個月到一年之間吧。時間太短了,不便于相互了解。時間太長了也不好。特別是對女方不好,容易被男方占便宜。永遠同居不結婚我不贊同。那樣女方太吃虧了。
同居并不是婚姻的條件,正如婚姻并不是為愛情買保險。做了同居這個決定,就要想到同居要承擔的后果。婚姻對于同居來說應該是個自然而然的過度。如果女人天天去想對方會不會娶自己,不停地問男人,那么同居生活會過得更加糟糕。
在兩個人結婚以前,一定要有一次長途旅行,在整個的旅程過程中,彼此的性格缺陷就會暴露無遺。同樣在試婚的時候中也是如此。試婚的過程當中一起吃飯一起生活。這是在平常怎么掩飾都掩飾不了的,必然有性格方面的,或者是身體方面的缺陷暴露出來,這樣就能很好的判斷兩人是否適合做夫妻。如果不適合,那么還有時間后悔。
二、結婚領取結婚證程序是怎樣的?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不準許委托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總之,同居時間不宜過長也不能太長,最適宜的同居時間是一年左右,要想領取結婚證,必須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提供相關的材料,例如,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照片。等婚姻登記機構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會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同居多少年才算婚姻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因此,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為事實婚姻。
男女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與同居幾年是沒有關系的。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不在于同居幾年,而是在于以下的構成條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
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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