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持協議算不算股東(公司股東鬧翻了怎么撤資)
代持股人算不算公司股東?
股權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東。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投資人基于個人目的與他人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公示材料中且由該他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一般將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將代為持有公司股權的另一方稱為顯名股東。
股權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公示的股東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據商事外觀主義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記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的股東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登記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東地位;
2、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契約、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也就是說,顯名股東和隱名出資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并通過公司設立者的申請登記行為使之得以實現。如果是由于申請登記者的錯誤申請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有誤而造成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者不一致,則不是隱名出資的問題了。如果顯名股東為虛構主體,但由于顯名股東實際上并不存在而不產生隱名出資法律關系;
3、隱名出資中的隱名指的是公司登記的公示狀態;公司中其他股東對隱名出資情況是否知悉并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知情與否可能會影響到其在公司里的權利和義務;
4、隱名出資由于與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相背離以及對其他股東信賴利益的損害,而被認為是非適法狀態;但是隱名出資關系本身并不會因此被賦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評價股權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公示的股東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據商事外觀主義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記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的股東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登記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東地位;
2、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契約、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也就是說,顯名股東和隱名出資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并通過公司設立者的申請登記行為使之得以實現。如果是由于申請登記者的錯誤申請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有誤而造成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者不一致,則不是隱名出資的問題了。如果顯名股東為虛構主體,但由于顯名股東實際上并不存在而不產生隱名出資法律關系;
3、隱名出資中的隱名指的是公司登記的公示狀態;公司中其他股東對隱名出資情況是否知悉并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知情與否可能會影響到其在公司里的權利和義務;
4、隱名出資由于與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相背離以及對其他股東信賴利益的損害,而被認為是非適法狀態;但是隱名出資關系本身并不會因此被賦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評價;但隱名出資人可能會因“隱名”而使其權利受限、責任擴張。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隱名出資人可能會因“隱名”而使其權利受限、責任擴張。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有入股協議就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不一定能被認定為股東身份,具體要看協議約定。比如協議中約定交付出資款即成為公司股東的,如果只是簽了入股協議,但是沒有辦理工商變更,也沒有繳付出資款,那么不具備股東身份;但是如果出資款已經繳付,已經簽了入股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只是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實質上就已經取得了股東的權利及義務,但是沒有登記的股權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有代持協議算不算股東
法律主觀:
有代持協議算股東。代持股協議也是有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簽了股權代持協議就真的是股東了嗎?然而隱名股東我想起訴要回我的資金法律會支持嗎?
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如果外商與國內公民簽署股權代持協議經營上述行業的,該股權代持協議因損害了國家利益將被認定無效、不合法。如國家禁止保險公司股權代持,保險公司的代持協議將認定為無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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