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有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必須要有試用期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中不是必須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條款是選擇性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則是必備條款,是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不包含試用期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對公司和員工本人來說是一個互相適應的階段,公司和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相互考察,過了試用期以后,如果覺得合適的話,雙方在正式的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很多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于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是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實際上這本身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規定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享有的權利。你與公司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一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
1、辭退試用期職員要合法
以下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2、試用期員工辭退應注意實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不采取書面形式,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無法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履行了說明理由的法定義務。對提前通知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未作出具體規定,因試用期較短,只要符合條件用人單位一般可隨時作出解除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入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做出解除決定后,用人單位應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包含試用期的。并且國家對于試用期的期限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如果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試用期的期限就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一定要約定試用期嗎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是一定要約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而直接簽訂不含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但若是勞動合同中只含有試用期,該約定不成立,該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定要有試用期嗎
新員工入職的時候都是有一個試用期的,這是自己和公司的磨合期,公司在觀察你,你也在觀察公司,要是覺得雙方都滿意的,那么可以正式工作了。那么新入職必須有試用期嗎,試用期有多長時間呢?為大家解答。
新入職必須有試用期嗎
試用期不是必須有的,但是用人單位通常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了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可見,新入職并不一定需要有試用期的。
試用期多長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并不是強制性的,不過公司和員工都需要一個試用期,要是不適合工作得話,公司可以不要你,這是一種人才的挑選方式,試用期多長時間要看公司的安排。還有其他疑問,你可以咨詢律師。
合同里面可以沒有試用期嗎
法律主觀:
合同里面可以沒有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而是直接約定正式的勞動期限,并且按照該期限來執行。法律對約定試用期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