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如何應對(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付出什么代價)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但是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男女雙方都自愿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哺乳期老公提出離婚怎么辦
法律分析:哺乳期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法律禁止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因此除非有必要的理由,否則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此如果女方不想離婚一般是不會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哺乳期被老公起訴離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法院也不會受理。若是確有必要受理的、經立案庭審查受理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一般不可在哺乳期被老公起訴離婚,但若是沒有對孩子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且本身存在過錯,男方也有對其起訴離婚的權利。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還是會依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哺乳期男方想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哺乳期 男方可以起訴離婚 ,但必須有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理由。如: 1、女方有重大錯誤。 2、小孩的親生父親系婚外第三者。 3、分娩期間與人亂搞兩性關系 4、夫妻一方存有嚴重家庭暴力傾向,不立即離婚可能危及雙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等等。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了解到了 哺乳期離婚 的相關規定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并想要孩子怎么辦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如果不想離婚,是可以拒絕的。
如果女方并無重大過錯的,男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并未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
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此種例外情況一般包括小孩的親生父親系婚外第三者,或女方存有嚴重家庭暴力傾向,不立即離婚可能危及雙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等等。
哺乳期離婚,基于哺乳等條件考慮,孩子一般是判給女方;但在女方有下列情況情況時,一般判給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前提是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
法律分析:女方哺乳期離婚,可以要求得到婚后共有財產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張得到孩子撫養費用。分割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費的數額,需要離異雙方自行協議。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