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諧能否離婚(性生活不和諧會導致離婚嗎)
性生活不和諧離婚可以嗎
如今社會受自由思想影響較深,離婚是非常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離婚跟普通的分手不一樣,涉及到雙方的經濟、孩子撫養權的協商。還有其他很多因素的考量,那比如關于性生活不和諧離婚可以嗎,接下來讓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性生活不和諧離婚可以嗎
1、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二、離婚的相關知識
1、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2、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以上就是帶來的性生活不和諧離婚可以嗎。符合法定情形的都可以起訴離婚,但一般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走訴訟程序。并且要與雙方協商好一切事宜為準。
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
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具體如下:
1、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
2、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
3、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且夫妻雙方感情不合,法院會支持離婚。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性生活不和諧能提出離婚嗎
可以的,如果因性生活不和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夫妻之間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
法律分析:性生活不和諧本身并不是能否離婚的判斷依據,但夫妻關系的狀況也極大的影響著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離婚方式的選擇上也應當慎重考慮,由于許多時候離婚會涉及到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等敏感問題,因此訴訟離婚處理這些問題更為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夫妻性生活不和諧可以起訴離婚嗎
您好,夫妻生活不和諧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則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還有沒有和好的可能性,如果夫妻生活不和諧,并且是難以治愈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性生活不和諧離婚法院支持嗎?
法律分析:因性生活不和諧而起訴離婚并不能完全獲法院的支持。雖然夫妻性生活不和諧不是民法典中明確列明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但夫妻性生活是對夫妻感情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之一,如果因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話,在司法實踐中支持離婚的案例也是有的。可以在六個月以后再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沒有證據表明對方是屬于難以治愈的。如果是先天缺陷問題不大,但一般后天傷害造成的,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都是有治愈的可能性。而作為夫妻性生活不和諧,并不當然導致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夫妻之間仍有和好可能,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更多的關懷與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