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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區別)

          2023.12.27 725人閱讀
          導讀:3.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但并沒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移轉債務的協議,【答案】:合同義務移轉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以下區別:(1)在合同義務移轉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移法律主觀: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民事協議,債務人的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以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債務因第三人代為清償或者履行而消滅的法律后果。

          合同義務移轉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答案】:合同義務移轉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以下區別:(1)在合同義務移轉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但并沒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移轉債務的協議。(2)在合同義務移轉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的當事人。對債權人來說,其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3)在合同義務移轉的情況下,第三人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移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民事協議,債務人的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以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債務因第三人代為清償或者履行而消滅的法律后果。第三人代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后,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取得向原債務追償的權利比如(擔保合同)這里不再展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權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債務轉讓有何區別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下列區別:債務轉讓必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而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以及債務轉讓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而第三人履行不一定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為履行和債權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1.債務履行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債務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代債務人進行清償。

          2.債權享有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履行。

          3.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任何經濟糾葛,如果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則必須經過第三人同意,因為任何人不能未經他人許可給他人設定義務;另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經濟糾紛,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此種情況下,因第三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直接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進行清償,而無須經過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體地位不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債權轉讓中,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償,則由債務人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第三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兩者在形式上相同,但是有本質區別:

          (1)協議的存在。 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但債務轉讓必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協議存在,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必然沒有債務轉讓行為發生。當第三人履行時,其行為就可能為第三人履行。

          (2)協議的內容。 在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兩種情形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有可能達成一定的協議,協議內容的不同,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礎。如果協議的內容明確為轉讓債務,則可認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可能發生債務轉讓。如果協議內容明確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則為履行輔助人,此時不發生債務轉讓。

          (3)債權人的同意。 債權人的同意是發生債務轉讓的前提。只有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債務轉讓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的區別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債務承擔時,債務轉移給了第三人,債務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學者通常將債務的全部移轉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債務承擔,只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債務人親自實施合同規定的行為來實現的。但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或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替代履行從根本上說是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與債務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從債務履行主體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兩者均是由債務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但第三人在兩種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承擔的責任大相徑庭,表現在:一、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該債務轉移協議需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債務承擔由于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受,債務承受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出發,《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需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發生債務轉移的效力。在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協議是對債權人發出的要約,債權人的同意即是承諾,債務轉移協議的內容始發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消滅,而與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義上,德國民法理論上將債務轉移作為合同消滅的原因。在轉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外,理論上債權人亦可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由第三人承受債務人所負合同義務,在此種方式下,債務轉移是否需經債務人同意?通說認為,第三人承受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對于債務人來說并無不利,只有益處,故無須經其同意,惟需通知債務人。而對于《合同法》所規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無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關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合同義務是由債務人本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即使其不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本合同仍然有效。二、第三人所處的地位不同。債務轉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債務人的債務,完全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與債權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其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也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設定負擔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所謂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見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某種委托與勞務合同等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不承擔合同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債務人并未脫離合同當事人的地位,仍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三、所負責任不同。債務轉移,由于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由于其義務來源于原債務人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其可享有原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但是,由于債權人的目的是債權的實現,其只注意第三人的履約能力,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原因則在所不問,故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務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請求。而第三人履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人由于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務人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權就債務的履行與否約束第三人。從理論上比較兩者的區別似乎十分清楚,但是實踐活動是復雜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措辭往往是含糊不清楚的,需要對當事人的約定作出準確的解釋,而不同的解釋又直接關涉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由于債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的履行特征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實踐中很容易將兩者混淆,應設立一套可行的區別方法來確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法律主觀:

          1、性質不同 債務的 第三人代為履行 包含兩重債務關系,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系。在這兩重債務關系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系,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系,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 債權人同意 。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 債權人利益 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 第三人履行 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承擔民事責任 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賀褆,譚紅

          最大的區別是債務轉移是債權發生了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債權沒有發生轉移,只是為債務人代為履行義務,第三人不是債務的主體人,債權人不能通過法律程序向第三人主張權益。

          債務轉移

          例如:甲欠乙錢,丙欠甲錢,在征得乙同意后將甲對乙的債務轉移給丙,然后甲依照法律程序通知丙。乙在丙不履行還款責任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即可以向丙,也可以向甲主張自己的權益。

          第三人代為履行

          例如:甲欠乙錢,乙暫時或不能履行還款責任,但第三人甲的父母愿意替甲來履行還款義務(借貸合同不重新制作,借貸關系人不發生變化。),在甲父母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還款責任時乙只能再向甲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能向甲的父母來主張。

          需要說明的是當甲的父母和乙都同意重新制作借貸合同簽字確認后,甲乙間的借貸關系解除,發生新的借貸關系,當甲的父母不能履行還款責任時乙不能再向甲主張債權。(這種程序就不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了,而是新的借貸關系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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