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樣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服怎么辦
對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公安機關所在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管轄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行政處罰確有錯誤在復議中或在行政訴訟中被撤銷,但被行政處罰的人已經受到處罰的,按《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行政賠償的規定進行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處理方式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2、什么時候申請復議?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去哪里復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不服行政處罰作為行為人是可以直接到上一級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于行政機關的罰款處罰不服如何處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二、行政復議的處理情況
(1)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被侵害人對行政處罰結果不服
法律主觀:
受害人對 行政處罰 不服有兩種救濟途徑: 一、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 訴訟 ,受害人是案件的受害者,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公正與否,與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怎么辦
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什么規定,申請復議
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知道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于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并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可以怎樣處理
在實際中,難免會遇到對行政處罰的結果有異議的情況。當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怎樣正確而有效的處理呢?今天,編小就“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可以怎樣處理”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行政處罰的定義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二、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處理方式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2、什么時候申請復議?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去哪里復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可以到法院起訴
1、什么情況可以起訴?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什么時候去法院起訴?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怎么辦
法律主觀:
如果受害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受害人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并已經造成了實質損害的,還可以申請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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