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有哪些(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區別)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
摘要: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指個人在國家宅基地上享有的建造房屋以居住使用的權力。個人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并且使用僅限于農村村民自建個人住宅,實施一戶一宅制。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有一定的條件,比如因分戶缺少宅基地等,申請宅基地需要通過申請、現場勘察、填申請表、村委會審查、審核上報等程序。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宅基地使用權吧!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并負擔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我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四、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手續有哪些
1、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法律主觀: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1、宅基地使用權僅指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 4、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以出賣、贈與、入股、聯營等方式處分宅基地; 5、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6、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農民確權宅基地權利有哪些
農民確權宅基地權利如下:
1、擁有宅基地上建房、添加附屬設施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歸屬于農民,農民就依法取得了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建造如廁所、豬舍等附屬設施的權利。在自家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也可以種植花草樹木等等;
2、擁有無償永久使用權利: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對于農民有無償使用的權利,并且宅基地的使用沒有時間限制,受法律保護。如果農民宅基地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比如閑置時間過長、宅基地上房屋完全坍塌等,是不會被集體收回的;
3、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處置權:雖然農民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但也不能進行隨意的處置。比如,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尤其是不能向城鎮戶口人員進行買賣。如果要進行宅基地的流轉,也需要建立在其上游建筑物的前提下,進行規定范圍內(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和贈予。當然,在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方面則可以由子女通過房屋繼承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放流程:
1、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村民向村集體提出的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請求若是被批準,那么村民就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宅基地的登記手續。根據相關規定,由縣級政府對宅基地登記造冊并下發土地證書的過程,就是宅基地確權的過程。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宅基地使用權 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 土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 宅基地 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規定的相關信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權利?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屬設施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屬設施,比如廁所、豬舍、工棚等。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還有權在使用權范圍內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花草等。
2、相鄰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在不動產上享有的權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屬于房屋所有權,當然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而且,相鄰權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發生而發生,并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行使相鄰權,保障權利的充分行使。當自己的相鄰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相鄰關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
3、無償且永久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權利,國家出于形勢政策的考慮,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制度,沒有時間限制,并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不需交納任何宅基地使用費即可永久使用。雖然這一點有著明顯的政策性傾向,但是據我國目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來看,其仍不失為一個鮮明的特點。
4、有限制的處分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的僅僅是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因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其使用權。我國現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流轉的,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流轉。從法理上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的一項權利,當然有權對其進行處分;而且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單獨轉讓的行為非常普遍,法律的這一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受到挑戰。
5、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法律規定的各種物權請求權都可以適用:在權利不明時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之訴,被侵奪時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返還之訴,受妨害時提起宅基地使用權排除妨害之訴,依次類推還可以提出消除危險之訴等,并且可以要求適當的賠償。當國家或集體對宅基地進行征收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重新獲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可以要求給與合理補償。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宅基地是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鎮住宅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建造的樓房故一般住戶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現今的宅基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網進行法律咨詢,網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作了哪些規定?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一)主體的限定性(二)客體僅限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筑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民法典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的規定是這樣的: 1、 宅基地使用權 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延伸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 集體經濟組織 bai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宅基地三權指的是什么
宅基地三權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所有權歸集體、承橡世包權歸農民、經營權可以流轉。
一、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并行:
1.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2.“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梁顫肢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
3.有利于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洞巧,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2、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體的農村村民;
(2)已擁有一處達到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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