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中承擔多大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1、供吃、穿、住、醫(y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jiān)護人共同居住;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13、代為賠償;14、監(jiān)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起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同時起訴他的法定代理人嗎
起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同時起訴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因此,在起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當同時起訴其法定代理人。具體來說,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超出其財產能力范圍,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jù)我國民法典下面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jīng)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中遭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 遺囑的實質要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人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多大責任?
法律主觀: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后要承擔的責任是: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由其他學生導致的受傷,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其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根據(jù)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guī)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guī)則,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典》第20條確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21條確認,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jù)《民法典》第20條以及第21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自然人須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依據(jù)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判斷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y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tài)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2、須經(jīng)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這里所說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等。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意在保護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旦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要求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只是處于一時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狀態(tài),所以,當其智力障礙排除,具有辨認事物的能力時,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申請,證實該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辨析 播報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qū)別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第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tài)為前提。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區(qū)別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區(qū)別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并經(jīng)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并且智力狀況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xiàn),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xiàn)。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常見問題 播報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滅。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須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和條件。自然人失去權利能力,其民事行為能力隨之終止。所以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時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歸于消滅。自然人在一定期間內因處于精神病狀態(tài)喪失意思能力,只能認為其民事行為能力中止。
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guī)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該法僅認無訴訟行為能力和有訴訟行為能力之別,并未將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對應,區(qū)分完全訴訟行為能力、限制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考慮到訴訟行為的復雜性,且攸關當事人利益,宜認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有訴訟行為能力人,認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是: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和消滅的時間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
3、法人的意志取決于團體的意志。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jīng)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jīng)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jiān)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jiān)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jiān)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
(三)被監(jiān)護人或者監(jiān)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jiān)護關系終止后,被監(jiān)護人仍然需要監(jiān)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第六百六十四條 【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合同終止】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六條 【受托人的繼承人等的義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條 【人體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jiān)護人送養(yǎng)未成年人的特殊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可以將其送養(yǎng)。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jiān)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委托監(jiān)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喪失意識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jù)行為人的經(jīng)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定的?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公民承擔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對自己違反民事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我國的《民法通則》根據(jù)公民不同年齡智力發(fā)育的不同狀況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一般來說,公民達到一定的年齡后,完全能獨立的進行各種民事活動,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完全的辯別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從人的智力發(fā)育狀況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將一定的年齡確定為十八周歲,即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
法律賦予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要考慮是是公民的智力、辯別能力等自身狀況,而并不是考慮公民的經(jīng)濟狀況,而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又作了特殊規(guī)定:1、十八周歲以上沒有經(jīng)濟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責任能力問題,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辯別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應的經(jīng)濟能力承擔民事責任。如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在家待業(yè)的高中畢業(yè)生,雖然他們已滿十八周歲,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經(jīng)濟收入,無承擔民事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這類十八周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了既承認這類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又保護有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中指出,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jīng)濟收入的由撫養(yǎng)人墊付。由此可見,經(jīng)濟狀況并不影響十八周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享有。2、有經(jīng)濟收入但不滿十八周歲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問題,不滿十八周歲但已達到一定年齡有一定的辯別能力有經(jīng)濟來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作了具體規(guī)定,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該規(guī)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有勞動收入,(2)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所以,不能將凡有勞動收入的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應以上述兩個條件作為依據(jù)進行判斷。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圍內享有民事行為能力,超出該范圍就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進行與他們的年齡、學習和生活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他們尚未成年,仍處于發(fā)育階段,故對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類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一定的辨別能力,但其辯別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應依法由人民法院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至173條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具體享有哪些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及其有關司法解釋作了比較靈活的規(guī)定,即他們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何判斷是否相適應,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但以社會生活的一般標準來衡量它的范圍只限于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中,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具體地說可以從其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的因素綜合加以認定。所謂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因精神病人的情況較為復雜,必須對行為人和他所實施的行為做具體的分析才能認定。如偏執(zhí)型精神病人僅對某一事物產生幻覺,對其它事物仍有識別和正常處理的能力;智力發(fā)育不健全,但尚可辯別一般事物的癡呆病人,也屬于限制民事待業(yè)能力人,能夠進行適合其智能狀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tài)相適應,也可以從其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精神狀態(tài)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的情況,綜合起來予以認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進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可以進行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本人有利的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他人不得以行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但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其他民事活動,必須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他們的行為屬無效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因年齡小或因精神上的嚴重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應包括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嚴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對老年性嚴重精神耗弱者進行民事行為的認定,必須十分慎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實踐中,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認定,區(qū)分是無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該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辯認程度,是“不能辯認”還是“不能完全辯認”。根據(jù)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是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人,即無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對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則可以認定為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解釋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辯認程度提供了標尺和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其有關司法解釋對公民民事行為能力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靜態(tài)的參考因素作為判斷標準,但我們還應運用運動變化的觀點來對具體的人具體的行為加以分析。對一個特定的人來講,在正常情況下,他可能屬于完全變化時,對其行為能力是否有影響呢?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發(fā)生地震災害,飛機失事等情況下,由于人的大腦受到突如其來的外部惡劣環(huán)境的沖擊,會造成短時間的智力失常,導致判斷錯誤。而一旦當人從驚恐中清醒過來時,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現(xiàn)又會歸于正常,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不能用簡單的方法來判斷其民事行為能力,而應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分析。對于這種情況,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guī)定,比照前面的分類標準,在特定情況下,其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證人資格有著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對證人資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但其含義不明確,實踐中往往將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等同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縮小了證人的范圍。事實上,證人作證的行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正確表達意見的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備基本的表達能力,待下事實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當具有證人資格。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如果是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導致的民事糾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中不能成為當事人,要由其監(jiān)護人充當法定代理人。沒有監(jiān)護人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執(zhí)行代理人權利。利害關系人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代理未成年人案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可以自己承擔責任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自己承擔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侵權責任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他人損害時負有的侵權賠償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侵權時,由于其識別能力存在缺陷且通常又沒有財產,所以因其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通常應該由對其存在監(jiān)護義務或其他監(jiān)督管理義務的主體承擔一部分或全部責任,即承擔替代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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