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刑如何才能減刑(判刑后如何減刑)
職務犯罪判刑后能減刑嗎?
可以減刑,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會從嚴重掌握。針對刑期不同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可以減刑:
1、 對于金融詐騙犯以及組織或者參與了黑社會組織的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利用職務挪用公共財產的罪犯;賄賂上級的罪犯被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在刑罰執行了兩年以上才可以減刑,但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不能連續減刑,兩次減刑應當隔兩年以上。
2、 對于職務犯罪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中有兩項刑罰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兩年以上之后可以減刑;但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應當相隔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3、 對于被判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罰執行三年以上才能減刑,并且減刑之后不能少于20年有期徒刑;當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需要在減時,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需要相隔兩年以上。
4、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刑的職務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罰執行三年以上才能減刑,并且不能少于25年的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減到23-25年的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再減刑的,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兩次減刑需要相隔兩年以上。
如果罪犯在刑罰期間有立重大功的,可以不受到減刑的時間限制。
以上就是關于職務犯罪的罪犯是否可以減刑的相關解答,其實職務犯罪只要符合減刑條件的是可以減刑的,并且有重大立功的還可以不受到減刑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刑五年正常能減刑嗎
判刑五年正常可以減刑,只要符合減刑條件。
根據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判刑的流程如下:
1、立案:當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就會立案,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審查起訴: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3、開庭審理:法院會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案件。在審理中,檢察院會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會進行辯護,庭審結束后,法院會宣布休庭等待判決;
4、判決:法院會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判刑,法院會宣布刑期和執行方式;
5、上訴:被告人或者檢察院對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6、二審審理:上一級法院會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或者判決;
7、上訴審判終結:如果上訴未獲得支持,判決生效;如果上訴獲得支持,一審判決被撤銷,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判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犯罪事實清楚:法院在判刑前必須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這是判刑的基礎;
2、證據確鑿: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證據越充分,判刑的結果就越有力;
3、適用法律準確:法院在判刑時必須正確適用法律,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來確定刑罰;
4、刑罰輕重適當:法院在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社會影響等因素,對刑罰的輕重進行合理的判斷和裁量;
5、刑期確定合理:法院在判刑時必須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因素來確定刑期,以保證判決的公正和合理;
6、刑種選擇合適:法院在判刑時應該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等因素來選擇合適的刑種,以達到懲罰犯罪,教育被告人的目的。
綜上所述,判刑是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對被告人的審理和證據核實,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量刑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案件交罰款可以減刑嗎?
刑事案件交罰款不可以減刑。
因為刑事犯罪交罰款,跟是否判刑,并沒有什么聯系。一些刑事案件經過宣判,罪犯要被判刑及罰金,這都是處罰的措施,罰金繳納不影響服刑。法院審理一些刑事案件,最終判決可能實行雙罰制,對犯罪分子判刑并處罰金。并不是說刑事犯罪交罰款后,就可以減刑。要想減刑,需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
減刑的條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罰金原則:
1、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
2、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3、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4、當代社會從事犯罪行為有多種方式可以表明,相關的人員確實有悔罪的態度,那么在最后定罪量刑的時候,法官都會將這些情節考慮進去,并且給出一個合理的刑期。交罰金是一種積極合作態度,但是具體也需要根據法官來進行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案件立案階段做什么可以爭取減刑?
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階段,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爭取在判決階段獲得減刑的可能性:
1.主動投案自首: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行為被發現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減輕刑事責任。這是刑法規定的一項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以在判決時考慮予以減輕處罰。
2.積極賠償損失:在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情況下,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主動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受害人諒解,也可以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3.積極認罪悔罪:在立案階段,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認罪悔罪,并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4.提供證據幫助偵查:如果被告人能夠在立案階段主動提供有價值的證據,協助偵查機關查明案情,可以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5.積極配合司法程序:在立案階段,被告人和其辯護人應該積極參與司法程序,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證據,尊重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不干擾司法公正。這也可以在判決時予以考慮,從而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總之,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階段,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可以采取多種措施,以爭取在判決階段獲得減輕刑事責任的可能性。這需要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具有積極的態度、誠實守信的精神,并遵守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同時,法官在判決時,也應該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被告人的表現,予以公正合理的處理。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嫌疑人如何表現可以爭取減刑?
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嫌疑人如果表現良好,可以在判決階段爭取減輕刑事責任。以下是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應該如何表現,以爭取減刑的方式:
1.自愿接受調查:嫌疑人應該自愿接受調查,協助偵查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如果嫌疑人對案件事實供認不諱,有利于偵查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為判決提供證據。
2.認罪悔罪:嫌疑人應該積極認罪悔罪,對自己的罪行進行坦白說明,表示對犯罪行為的后悔和懺悔。如果嫌疑人能夠積極認罪悔罪,有利于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3.主動賠償損失:如果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失,嫌疑人應該積極主動賠償,爭取受害人的諒解。如果嫌疑人能夠賠償損失,有利于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4.提供重要證據:如果嫌疑人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幫助偵查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有助于案件的偵破和判決。如果嫌疑人能夠提供重要證據,有利于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5.配合偵查工作:嫌疑人應該積極配合偵查工作,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不隱瞞、不篡改證據。如果嫌疑人能夠積極配合偵查工作,有利于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從輕處罰。
總之,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應該配合偵查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主動賠償損失,提供重要證據,并積極配合司法程序。這些行為可以在判決時被考慮從輕處罰,從而達到減輕刑事責任的目的。
刑事判刑怎樣才能減刑
法律分析: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于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