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區分重大誤解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哪些判定重大誤解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種類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重大誤解: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如何判定合同構成重大誤解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什么情況下屬于重大誤解合同
法律分析:屬于重大誤解合同的情形是:
1、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2、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過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3、產生的重大誤解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怎么辨別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合同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以下內容的誤解,會構成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認識錯誤,此種錯誤多為單方誤解。
2、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
3、關于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
對于重大誤解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何判定因重大誤解簽合同
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誤解導致 合同撤銷 ,應當是由于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何才能辨別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合同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以下內容的誤解,會構成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認識錯誤,此種錯誤多為單方誤解。
未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形成合意,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時,如果是一種事實上的錯誤,則使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明顯不一致。
如果對合同性質理解錯誤,并不危及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合同仍可成立。如雙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將定作合同誤解為買賣合同,這種誤解,一般是共同誤解。這種誤解既不能認定為導致合同撤銷的重大誤解,也不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因為,這種誤解通常只是對合同的名義理解錯誤,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2、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標的同一性認識錯誤,其結果是合同不能成立。相互誤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應當按未成立處理。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不能等同于對合同標的質量、特征的認識錯誤。
由于對合同標的的質量、特征上產生了錯誤,實際上違背了真實意愿,此種情況可以通過合同解釋進行救濟,如果通過合同解釋不能取得圓滿的結果,也可以按重大誤解來處理。為盡量保護交易關系,應優先采用解釋規則處理糾紛。
3、關于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誤以為標的存在,待到后來,才發現標的并不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合同
法律分析:重大誤解情形:(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在以感情為基礎的贈與合同、以信用為基礎的委托合同以及對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在標的物質量直接關涉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時,對質量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如誤將僅值10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0元。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合同目的之實現,則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