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在商場摔倒應由誰負責
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的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按實際情況,如果商店對于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摔傷,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又沒有做到《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一)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雙方買賣合同中店家應承擔的約定義務,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構成違約。,(二)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店家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店家的行為既屬于違約,亦屬于侵權,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边@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商場門口摔倒誰負責
【法律分析】
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摔傷,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又沒有做到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1、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雙方買賣合同中店家應承擔的約定義務,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構成違約。2、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店家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店家的行為既屬于違約,亦屬于侵權,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店里摔倒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客人在店里摔傷或夾傷,是客人自己責任,店里也盡到應該做到的義務,店里就免責,可以協助送醫生處理。如果是店里場所缺陷,沒有提醒,那要承擔部分責任,先醫療,后協商,協商不成,可報警處理。店商鋪方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商場摔倒應由誰負責
在商場摔倒的,商場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應對消費者承負責任。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消費者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商場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商場對消費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侵權第三人進行追償。
顧客在商場內摔倒誰承擔賠償責任
顧客在商場內摔倒的賠償責任承擔需依據實際情況。
如果商場對于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場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商場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如過是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如果是顧客自己的責任,如沒看路、注意力分散、失足摔倒造成摔倒。
對于環境問題,顧客摔傷時是否是商場的障礙物碰撞,此障礙物有無設置明顯的、足以讓顧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環境。商場是否有墮落物碰撞而導致顧客摔傷。商場的工作人員有無碰撞顧客的行為。顧客摔傷的部位,有無散落的液體、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質。商場的地面防滑設施,是否符合裝修的行業標準。如果不是由商場的環境因素引起的,那么商場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