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協議有用嗎(掛名股東協議)
掛名股東協議有效?
法律分析:掛名股東免責協議,如果沒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沒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并且免責條款不具有其他無效事由的,則具有法律效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掛名股東協議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掛名股東協議如果符合法定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生效條件具體有: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掛名股東免責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法律分析:無效。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于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做掛名股東有什么利弊
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掛名股東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于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免責協議有效嗎
掛名股東依法簽訂的免責協議是有效的,掛名股東符合公司股東的全部要件,需要記錄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其名下的資金,屬于實際出資人所有,沒有特殊的情況,掛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間的協議有效。
一、掛名股東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于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于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二、股東申請解散公司要什么材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于要求日期內答復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復情況等,屬于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三、掛名股東的特征有什么?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掛名股東的免責協議是有效的,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時,要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經營期間,連續幾年存在虧損狀態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造成公司虧損主要原因的證據,原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證據以及公司的相關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