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怎么認定(確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
離婚監護人應當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離婚后孩子監護人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監護人,所以父母離婚后,仍然由其父母作為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者其他人擔任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孩子的監護人有的權利: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共同撫養,但是要以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為前提。共同撫養子女是法院準予離婚的夫妻,在離婚后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養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但是法律上規定不適宜共同撫養的情況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老年人監護人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老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先由其配偶擔任監護人,配偶無法擔任的,由其子女、其他近親屬按順序擔任,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神經病的監護人怎么確定?
神經病的監護人的確定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一、神經病的監護人怎么確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三、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的職責一般是為了保護沒有民事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精神病的患者一般都是要終身有監護人的存在,因此,對于監護人的認定我們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而且在選不出來的情況下,就依法的指定,這樣弱視群體才能得到保護。
老人監護人怎么確定
老人監護人確定有以下情況:
1、家庭成員:首先,應該優先考慮老人的家庭成員作為監護人。通常,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會被視為首選,因為與老人有親密的關系,更容易理解和滿足老人的需求;
2、老人的意愿:老人的意愿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老人在身體和心智上能夠自主表達自己的意愿,應該尊重老人選擇和意見。可能已經提前指定了希望成為監護人的人選;
3、能力和適應性:監護人應具備足夠的能力和適應性來照顧老人的生活和健康需求。監護人應該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資源來承擔監護責任;
4、專業知識和經驗:如果老人有特殊的醫療或護理需求,或者需要管理財務和法律事務,那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可能更適合擔任監護人;
5、家庭關系和親密度:監護人與老人之間的家庭關系和親密度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緊密的紐帶和相互信任,那么監護人更可能能夠有效地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履行責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監護權。具體如下:
1、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2、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3、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綜上所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向法院起訴,讓該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使得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處于危困狀態的,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監護人資格,根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并依照最有利被監護人的原則重新為其指定新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該如何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該如何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該如何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于精神病人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2、其他近親屬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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