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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么(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

          2024.01.03 276人閱讀
          導讀:發行權與發表權的區別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三、發表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行權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但其內容上容易混淆,如何分清二者的區別,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法律分析】定義不同:1、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

          發行權與發表權的區別如下:

          一、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發行權則可以行使多長。

          二、發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于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而發行權則沒有繼承的說法。

          三、發表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行權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

          發行權用盡的條件是什么?

          “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適用主要有兩個條件:

          第一、作品復制件必須是經著作權人授權或根據法律規定合法制作。

          第二、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復制件已經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或根據法律規定向公眾銷售或贈與。

          著作權人身權包括的權利有什么?

          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發行權與發表權的區別

          1、發表權是人身權利。2、發行權是財產權利。

          【法律分析】

          定義不同:1、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2、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三、行使的權力的次數不同:1、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2、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發表權與發行權一個是人身權利,一個是財產權利。但其內容上容易混淆,如何分清二者的區別,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內容,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作品權,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都是發表的形式。不發表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相對于表演、展覽等直接傳播作品的方式而言,發行是種間接傳播作品的方式。 二者的聯系:都可以為作者享有; 二者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發行權與發表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

          2、行使的次數不同,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發行和發表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上的區別。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采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

          2.發行次數區別。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3.繼承區別。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于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發行權則沒有繼承的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

          發表權是著作權內容中的人身權,發行權是著作權內容中的財產權。除此之外,許多人都很難區分清發表權和發行權。那么,究竟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就由我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

          2.行使的次數不同,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二、著作權人身權包括的權利有什么

          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三、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以上便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有哪些的內容。發表權和發行權存在概念、行使的次數等方面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

          發行權與發表權的區別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1、概念不同,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2、行使的次數不同,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

          二者區別為: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發表和發行權的區別

          發表權和發行權的區別主要在于它們的定義不同。

          首先,發表權,又稱公開權,指的是著作權人享有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它包括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向公眾傳播作品,如出版、展覽、表演、廣播、電視、網絡等。發表權是著作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因為只有當作品被公之于眾后,才能產生經濟和社會價值。例如,一位作家寫了一本小說,他可以選擇將小說出版成書,或者在網絡平臺上發布,讓更多的人閱讀。無論選擇哪種方式,他都在行使自己的發表權。

          其次,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主要涉及作品的傳播和商業利用。例如,一位音樂家創作了一張音樂專輯,他可以選擇與唱片公司合作,將專輯制成CD或數字音樂文件出售給公眾。在這個過程中,音樂家在行使自己的發行權。

          總的來說,發表權和發行權的區別主要在于它們涉及的作品傳播方式和目的不同。發表權主要關注作品的公開和傳播,而發行權則更注重作品的商業利用和經濟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發表權和發行權都是著作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發表或發行作品,否則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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