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有哪些方式,程序是怎樣的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規則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審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采取。在后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
(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如果是向公證機關提出,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該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三)證據保全的方式;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
保全證據的范圍,應當限于申請人申請的范圍。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收到申請后,如果認為符合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條件的,應裁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如下:對仲裁申請前的證據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直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即《仲裁法》中所說的發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一般經以下程序:(一)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須在作出裁決之前提出。(二)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后,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員會轉來的證據保全申請后,如果認為有必要的,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應作出裁定,并說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當事人不服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1、證據保全措施包括: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四十二條
【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二、證據的種類包括哪些
證據的種類包括:
1、物證;
2、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保全有哪些方式程序是怎么樣的
證據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此即為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證據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如何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公證的程序
法律分析: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相應資料,包括居民身份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和申請人與滅失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材料。需要保存證人證言的,證人應親自到場并提交證人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仲裁中的證據保全的條件和程序
(一)仲裁證據保全的概念及條件
仲裁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所采取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證據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義,其可以有效地保護能夠證明仲裁案件的事實證據,防止證據被滅失、毀損等情形的發生。因此,國際上及各個國家在仲裁法或相關的法律中均規定有仲裁中證據保全的條款。我國仲裁法第46條也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仲裁中證據保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證據有可能滅失的危險。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證據如果不能及時收集、保存,就有滅失的可能,在仲裁審理中就無法有效發揮其作用,如證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為證據的物品有腐壞、變質或滅失的可能等,因此,證據有滅失的危險是申請證據保全的必要條件。
2、證據存在有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證據隨著時間的推移雖不一定有滅失的危險,但存在有可能難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證人即將出國留學、定居,就會使證據在庭審時由于不能及時取得而使案件事實無法得到證明,因此,證據存在著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請證據保全的前提條件。
3、申請保全的證據是決定仲裁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如果不及時保全將影響仲裁案件的處理。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的滅失或者難以取得將使得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無法舉證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實踐中往往對證明案件事實起主要作用或者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在面臨有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時才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如果證據不是主要證據或者對案件事實起決定性證明作用的證據,或者即使收集不到這些證據也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就沒有必要申請證據保全。
4、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及世界通行的做法,證據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申請,不論仲裁機構還是法院都無權直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二)證據保全程序
1、當事人書面申請。證據保全程序的啟動,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開始。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2、仲裁機構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我國仲裁法第4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68條規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有充分理由,確有保全證據必要,應當及時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裁定中應明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法保全何種證據,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調查使用。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證據保全條件,即可駁回證據保全申請,并作出裁定,說明理由,同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當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后,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證據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申請公證或申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程序: 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通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申請保全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據存在地點,以及這個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和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對于訴訟前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可依照有關公證程序進行。公證機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只能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來進行,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于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用什么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對書證,可以復制拍照;對物證,可以錄像、拍照、制作勘驗筆錄;對證人證言,可以預先詢問、制作筆錄、錄音、錄像等,不管采取何種方法,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 4、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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