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訴訟什么意思(中止訴訟什么意思還開庭嗎)
中止訴訟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法定事由消除后,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又稱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權利者承擔不利后果。但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為不得已的事由時,使權利人承擔與怠于行使權利者同樣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時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設,以求衡平。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 如果一方當事人 死亡,就必須中止訴訟以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如果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就必須中止訴訟以確 定其法定訴訟代理人;如果一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其解散,也必須中止訴訟,以待確定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如 果一方當事人因突患重病、交通阻斷等客觀上不可抗拒的事 由不能參加訴訟,法院也必須中止訴訟;如果本案必須以另 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理結束的話,訴訟 就必須中止,等待另一案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衍生問題:
法院中止審理還開庭嗎?
開庭的,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復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一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所以,中止審理提出的時間就是在審判的過程中。
訴訟中止是什么意思
訴訟中止
litigation, suspension of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暫時停止對案件的審理。或稱為中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③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④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⑤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
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訴訟中止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無法預知的,也無法指出和確定恢復訴訟的日期,只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現后才能中止訴訟,也只有在一定的新的情況發生后才能恢復訴訟程序 。任意中止訴訟是違法的 。在一方當事人死亡 ,中止訴訟滿6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訴訟,即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后果(見訴訟終結)。
訴訟中止在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都有規定,但其具體原因各不相同,恢復訴訟的程序規定也不一致。
本案中止訴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本案中止訴訟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衍生問題:
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終止和訴訟中止的區別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終止和訴訟中止的區別包括,產生的原因不同、裁定的效力不同等。
訴訟終結和訴訟中止,雖然都是停止訴訟活動,但兩者有根本的區別,表現在:訴訟終結是永遠停止,不再恢復訴訟程序;而訴訟中止是暫時停止,待障礙消除后可恢復訴訟程序。
1.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訴訟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受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不同,主要區別表現在:訴訟中止是訴訟活動的暫時停止,恢復的時間無法確定,且中止訴訟程序的時間一般較長;
2.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進行下去沒有意義,從而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廣義的訴訟終結,還包括因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當事人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事由導致的訴訟終結。
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很大的,它們有三點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一定要把這兩個名詞區別開來。以在日常的合同簽訂中,一定要注意這兩個名詞,把終止和中止區分開來,因為它們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如果你沒有把這兩個名詞區分開來,那么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有可能被對方坑騙,即使你申訴也是不能成功的,因為是你自愿簽訂的。
實際生活中的運用
在實際生活中也是有很多應用的,比如說合同的終止表示合同內容客觀上是不存在了,對方也不用再繼續履行,并且這個義務也不再進行轉移。所以一定要讓合同終止,而不是中止,中止表示這個合同還有可能進行,而終止才表示這個合同徹底的結束了,沒有約束雙方的義務存在了。
在法律條文中,這兩個名詞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比如很多人經常聽說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這表示這個執行可以延期執行,但只是暫時停止了,并不代表這這個審判結束了。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審判的時候,要聽清楚這個名詞究竟是什么,才能夠明白自己還要不要接受法院的審判。而終止是指停止,不再繼續,終止伙伴關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中止訴訟的意思是在訴訟過程中,因為發生某種情況而將正在進行的訴訟暫時停止。訴訟中止和訴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于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
一、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中止訴訟的意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等。
二、訴訟中止和訴訟中斷的區別是什么
訴訴訟中止和訴訟中斷的區別是: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
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三、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但訴訟中止也是有相應的情形,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夠進行訴訟中止,大家對于訴訟中止要能區分;中止訴訟的情形主要是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行動能力、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比如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法院就會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行政法中訴訟中止的概念是什么?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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