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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誰)

          2024.01.11 547人閱讀
          導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 )按照目前的的法律規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

          下列人員中屬于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屬于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的是:()

          【答案】:D

          【考點】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的差異。詳解: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故本題應選D項。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 )

          按照目前的的法律規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都有哪些?如何判定屬于資金還是公款?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

          如何判定屬于資金還是公款?

          公款其實就是公司或者企業的共有財產,包括現金、證券、金銀首飾等等都是在公款的范圍內,也就是說所以隸屬于公司或者大眾的都屬于公款。

          如果是一些政府機關的話,像中央發下來的搶險、防汛、撫恤、救災的錢都屬于公款,現在很多就存在很多地方管用私自扣下老百姓的錢然后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這樣的行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如果說是一些福利機構,像紅字會啊這種接納的大眾的捐款,也是屬于公款的,如果相關人員私自挪用炒股都算是挪用了公款的。

          擴展資料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公款私存是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該罪首次出現在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直至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時將其納入規制范疇。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挪用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為,即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為。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于挪用。

          (二)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公款不等于現金。挪用公有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處。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與挪用公款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行為內容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挪用公款案件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案件解釋》),各種類型的成立條件不完全相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但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工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的,應當根據產生欠款的原因,分別認定屬于挪用公款的何種情形。歸還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產生的欠款,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申報注冊資本是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作準備,屬于成立公司、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其他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超過3個月未還”,實際上是指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在3個月之內沒有歸還,或者說,行為人挪用公款的時間超過了3個月。根據《挪用公款案件解釋》,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此外,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四)責任形式

          挪用公款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不具有不歸還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則以貪污罪論處。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注意,實際生活中,不是每個挪用資金的行為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在實施了相關行為之后,還要考慮到此時的數額或者情節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那么只能按照一般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理,尚不能直接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也就無法對行為人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量刑標準2024

          根據量刑標準挪用公款行為若是入罪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到六個月的拘役。通常情形下,對于那些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會被如此判刑。

          一、挪用公款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2、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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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怎么對挪用公款罪進行認定?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任何的國家工作人員,都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挪用公款,若因為資金短缺等的原因實施了挪用行為,也需要及時的將被挪用的資金返還,這是由于一旦挪用時間達到一定標準,國家工作人員有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的可能。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可能會構成刑法上要求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解析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為:

          1、犯罪主體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2)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定的,即僅限于主管、經營、經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并不限于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

          2、犯罪對象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為公款;(2)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為非國有單位的資金;(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的主觀方面是歸個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歸還的,而職務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沒有歸還的意圖。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觀方面是將款物挪作他用,改變特定款物的專門用途,其目的常常是為了本單位或某一小集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上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什么罪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繳稅款;⑥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釋確定的人員以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①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②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委員;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⑤其它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權。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二、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對挪用公款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一)立案標準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江蘇省規定: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15O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以8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二)情節嚴重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或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江蘇省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50000元。

          (三)數額巨大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2、江蘇省規定: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20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四)挪用公款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和適用

          1、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使用,或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2、營利活動: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4、從重處罰: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五)追訴期限: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四、以挪用公款罪論處的條文

          1、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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