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未成年犯罪從輕處罰刑法法條)
未成年人犯罪是應當還是可以從輕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犯罪是會從輕處罰的。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要犯法定的八種罪名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他罪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主觀: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怎樣定義?”的相關解答如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如下:一、從寬處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于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癥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并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盡量不處罰。四、分案處理的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開辦理。”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地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分別執行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要同成年人分開,不能放在同一場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對未成年罪犯產生不良影響。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罪犯的執行場所一般為少年犯管教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后半段還明確規定:“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1.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依照上述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和審判時,可以提出要求,讓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2.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第38條還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即: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六、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三款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和摘錄,并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于其回歸社會的消極后果。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但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七、全面調查的原則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于法庭調查。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了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這不但有利于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八、迅速簡約的原則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盡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系。對未成年人案件實現迅速簡約原則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能盡早擺脫訴訟過程的困擾,避免未成年人繁雜漫長的訴訟過程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以致產生抵觸情緒,對其教育和改造產生不良影響。但在貫徹這一原則時,要注意“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迅速簡約。而不能草率從事,損害訴訟公正。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從輕減輕處罰
法律主觀:
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分為四種情形。根據刑法規定,14歲以下18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14歲以下18歲以下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因此,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實施的法律侵害,都不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下16歲,屬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4歲以下16歲以下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6周歲是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16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未成年犯罪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
現在家庭很多的獨生子女,太多家庭過于溺愛,因此社會上開始出現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現象,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后是否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情形又有哪些?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未成年犯罪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未成年犯罪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
一、減輕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里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二、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三、相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四、完全負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來源、立案條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還具有一些不同之處。
有沒有新的法律規定,學生犯罪可以從輕處理?
有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未成年犯罪應該從輕處罰嗎
法律主觀: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犯法怎么判刑?
未成年犯罪時,需根據其年齡、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情況進行刑事處罰。一般采取教育、感化、改造為主,少數嚴重犯罪行為可考慮執行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刑罰種類、程度和執行方式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一般情況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會采取教育、感化、改造的原則,從而達到挽救、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口頭斥責、教育告誡、責令家長監管等措施;對于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采取緩刑等具體處罰措施;對于情節較重的少年犯罪,可以采取收容教育措施。對于極少數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殺人、強奸等,司法機關也會考慮執行有期徒刑。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把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放在首位,采取必要的教育、感化、改造措施,并盡可能地減輕刑罰。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進行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后,需要接受專門的法制教育,以幫助他們認識錯誤,增強法律意識,從而避免再次犯罪。法制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群眾宣傳: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活動,加強法律教育,提高公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認識;2.學校教育:利用課堂講解、班會、主題活動等方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3.家庭教育: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師,應當引導孩子正確認識法律,提高其法律意識;4.司法教育:在收容教育等措施中,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法制教育,幫助他們認識錯誤,增強法律意識。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根據其年齡、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采取教育、感化、改造的原則,達到挽救、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后,需要進行法制教育,以幫助他們認識錯誤,增強法律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未年滿18歲人犯罪,法律有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嗎
未年滿18歲人犯罪,法律有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說的犯罪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