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逼迫寫下欠條怎么辦
我被逼迫寫下借條被起訴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逼迫寫下借條后被起訴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如果法院經審查后,發現當事人確實是被逼迫的,則該借條是可撤銷的借條,在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脅迫下寫下欠條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人逼迫寫下 欠條 的可以去當地法院起訴,主張欠條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如果侵害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無效 。 法院會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結合其他 證據 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 債權債務 關系,如果經查確實存在被脅迫或者欺詐情形的,欠條無效,債權債務則不存在,個人因此可免責。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脅迫下寫下欠條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脅迫寫的欠條是可以撤銷的,受害人也可以報警處理。若經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并且受脅迫寫的借條無效,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一年前被迫寫下欠條,現在對方帶著欠條去法院把你告了,改怎么處理?
被人逼著寫了欠條,首先要報警,只要有報警記錄就行,以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對方起訴要錢是可以主張說是被脅迫的,是無效的借條。
法律分析
如果被人逼著寫借條的話,只要證明自己在寫借條或者是欠條的情況下,是受到威脅,或者是脅迫恐嚇,其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愿,那么該借條或者是欠條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任何作用。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是無效欠條,同時,行為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借貸合同)關系的證據。行使撤銷請求權,受害者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不過該撤銷主張,需要舉證借條的出具是受到脅迫,該證據比、較難以搜集。、在對方提起訴訟時積極應訴,就出借人是否實際支付借款等方面予以抗辯。被脅迫寫下借條后,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像設備,受到脅迫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