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隱瞞生過孩子的事實,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嗎
結婚時有一方隱瞞了婚史還生過孩子,這樣的婚姻有效嗎?
有效。根據《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雖然乙方隱瞞了婚史且有生過孩子,但并不符合可以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所以有效。
婚前有了重大疾病沒告知,婚后有了孩子才知道,可以撤銷婚姻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此,立法上明確規定了男女雙方結婚前相互負有如實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義務,夫妻一方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隱瞞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
目前,我國立法并未對重大疾病做出明確的列舉,實踐中,可以參考母嬰保健法等相關規定。
根據母嬰保健法,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據此,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結婚存在一定風險,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應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還需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分析認定。
隱瞞有孩子的事實進行的婚姻可以申請確認無效m
民法典規定,隱瞞離異生子并不是婚姻無效的情形,所以法院不會因一方隱瞞離異生子而判決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沒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為近親結婚會帶來民族體質逐漸下降的嚴重后果。
5、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男方隱瞞有小孩有自閉可以撤銷婚姻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