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罪立功可以減刑嗎(兩個立功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嗎)
監獄一年多可以減刑嗎
法律主觀:
減刑 ,是針對正在執行 刑罰 的犯罪分子而言對,因此申請減刑要滿足的首要條件就是減刑對象是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犯罪分子申請減刑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 假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減刑限度與減刑幅度,也就是什么可以申請減刑,每次減刑可以減多少刑期。 一、申請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 刑法 第78條的規定,減刑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二) 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 立功 表現。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監獄待幾年可以減刑 刑法第78條第2款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減刑限度與幅度作了如下規定: (1)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 減刑條件 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得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 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4)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5)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此外,對 死刑緩期執行 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 犯罪分子想要申請減刑,就必須知道申請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然后在獄中認真悔罪或者積極爭取立功表現。當時犯罪分子卻有立功表現,應當減刑的,家屬也可以委托專業 刑事辯護律師 辦理申請減刑的手續。因為是司法機關辦理減刑程序,犯罪分子及其家屬很難在申請減刑程序上發揮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根據立功的情節而定:
1、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對于有重大立功的行為,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3、如果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據情況依法進行免除處罰。
減刑的情況如下:
1、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悔過表現以及立功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刑;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3、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4、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申請保釋的情形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等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立功表現的減刑幅度和具體的情況有關,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罪犯,減刑的幅度也會有所不同。同時,立功表現只是減輕或者減少罰金的處罰,而不會完全免除罪犯的刑期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立功以后如何減刑
罪犯在執行刑罰時如果有立功表現,可以產生以下幾種不同結果:一是對于已被判處死刑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照刑訴法規定停止執行,如果查證屬實,則應報下達執行死刑命令的上級法院依法改判;二是對于被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的,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 判處無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年。結合《 刑事訴訟法 》中的規定,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之后,那么10日之內就應當將犯罪分子送到監獄,之后就會開始服刑。但畢竟刑事案件也是適用的兩審終審制,于是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并不會馬上生效,這期間犯罪分子還是會送回看守所而不是直接送到監獄。
立功的能減刑多少
對于 立功 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 減刑 、 假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 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 緩期執行 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根據立功的情節去進行相關的減刑。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指二十以下;對于有重大立功的行為,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據情況依法進行免除處罰。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根據立功的情節而定:
1、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對于有重大立功的行為,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3、如果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據情況依法進行免除處罰。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