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別人借錢欠條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欠條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那么欠條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欠條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單位什么東西、數量多少,并要注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并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二、欠條寫作要注意以下事項
1、欠條是付還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憑據,所以在寫欠條時不可潦草從事。同時欠條要好好保存,以防丟失。
2、欠條乃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種借還憑證,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必要時可在立欠條時經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條務必要字跡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動的,則需由改動方在改動處加蓋公章(私章)或個人簽名。
4、錢款數字要大寫。
5、要注意欠條與借條有所不同,欠條適用范圍比借條要廣泛,借條約定的事項表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比欠條要更為清楚、明確。
如何寫欠條最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欠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雙方在打欠條時要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打欠條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借條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法律。那么欠條在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簽訂日期后就是有效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也就可以形成借貸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欠條應該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欠條應寫明欠款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或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借款事由,證明人,借款日期,預計還款日期等,并要捺手印。 如果在還款日期之前不能按時還款的,應該從新開具欠條,否則過了訴訟時效欠條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如何寫欠條最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寫欠條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寫明以下幾點:,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1.欠條是對欠款狀態的確認,是一種債權憑證。借錢只是其中一種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還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及欠條事實的合法性,不真實的欠條及違法的欠條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收條,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只能證明“收到”的事實,并不能證明交接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非債的必然憑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后,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后的3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