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怎樣提供證據(勞動仲裁需要什么資料證據)
勞動仲裁證據怎么提交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由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集:1、可以自行保存好自己手上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員工證、工資條、社保繳費證明、相關聊天記錄、公司內部相關通知等;2、向同事收集相關證人證言;3、向工商部門獲取用人單位的工商注冊信息資料;4、其他與自己主張有關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勞動者無法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有關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主觀: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有:
1.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牌、考勤記錄等;
2.工資支付情況,如工資條、銀行流水、工資領取表等;
3.社保繳納證明;
4.證人證言;
5.其他證明仲裁事項的證據。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和證據呢
法律主觀:
確定 勞動關系 的仲裁一般需要以下 證據 :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 (三)填寫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證件及證據材料
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證件及證據材料
實際中,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勞動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門查詢,并且需要交付費用,通常是20元。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4、證據資料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并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后果。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勞動仲裁申請書、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勞動合同及相關證據等。
勞動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等等。
一、勞動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二、怎么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都是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的,每個案件都需要依據充足的證據來作出裁判,也只有這樣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收集勞動仲裁證據,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勞動仲裁怎樣提供證據
法律分析:1、當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證據原件及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當事人提供視聽資料證據的,應當提交兩份拷貝件和兩份完整的書面對話記錄。2、當事人應當對提供的證據逐一分類編號,并填寫《證據材料清單》。證據原件和復印件經仲裁委核對后,原件退當事人,復印件由仲裁委收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