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結果不服(對行政結果不服)
對證監會的行政行為不服,向誰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又向誰申請訴訟?
法律主觀:
行政相對人就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復議的需要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起復議,沒有管轄權是不能受理的。一、對行政復議不服起訴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二、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關于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探討。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系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舍。關于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為,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在起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曾經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并形成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種方案則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一定調整,主要是縮短了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長期限。由于這樣規定可能導致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權利救濟期限上的長短不一,而且又與《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最后公布的實施條例未就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作出規定。這樣就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履行告知、送達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處于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復議的狀態中。三、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于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從原則上講,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即喪失復議申請權,但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第一,《行政復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行使復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權。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復雜,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復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并非沒有行使復議申請權,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行政機關答復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法律主觀:
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以及對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后仍不服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但可以申請復核,而復核只能申請一次。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監督或者提出申訴。
具體內容如下:
1、申請監督。
(1)申請督察部門督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2)申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提出信訪。
根據相關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權提出信訪事項;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正確、有效地進行處理。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
3、依法申訴。
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成因分析和當事人的責任不服,認為被申訴人沒有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事故調查,所作的認定,違背事故事實和法律規定,應向政府機關申訴撤銷被申訴人的原錯誤認定;并依照事實和法律客觀認定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國務院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哪兒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是公民在處理被行政機關處罰時的一種救濟手段,也是公民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權利。當公民被行政處罰時,認為自己沒有違法,比較委屈,從而就要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那么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向哪個單位或者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對國務院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哪兒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向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通常實行“自我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是誰
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受害人。例如張三的合法房屋被行政機關強拆,張三可就強拆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二)相鄰權人。例如規劃局建設商貿大樓,該大樓影響旁邊張三住房的采光、通風,張三可就該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三)公平競爭權人。張三與李四同時申請開辦一家幼兒園,區政府許可了張三的申請卻拒絕了李四,李四認為自己的公平競爭權受到侵害,可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當行為人向國務院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下,需要向國務院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也是國務院的“自我管轄”,行為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被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客觀: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對行政復議不服怎么辦
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聽證是對某些特定行政處罰的程序之一,必須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并生效后,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程序,且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行政訴訟。但是,某些行政處罰必須先復議再訴訟,還有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還有些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一旦選擇行政復議,則不能再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后,可以(不是必然)直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具體來講,調查終結,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可以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不服怎么辦
一、對行政復議不服怎么辦
1、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行政糾紛的一種重要救濟措施,如果行政復議還解決不民糾紛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二、行政復議有什么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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