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是否中斷(行政訴訟時效期限的最新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止中斷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 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行政 訴訟時效 可以中止, 行政訴訟法 對時效的中止有著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解釋進一步將中止的原因擴大到“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并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 法規 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斷中止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耽誤起訴期限;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或者上述主體被行政機關、其他人控制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二項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行政處罰 侵害商標權 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算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斷的事由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 假冒注冊商標 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有訴訟時效中斷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依法能夠中斷。如果具有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情形的,該訴訟時效就中斷;而從中斷的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就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算不算訴訟時效的中斷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算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斷的事由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嗎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時效中斷。行政訴訟不存在時效中斷,因為行政訴訟事關公共秩序,更強調效率,但大部分情況確是當事人更容易耽誤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政訴訟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訴訟時效能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個重要的區別是,民事訴訟時效有中斷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沒有,僅有時效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惜行政訴訟并沒有類似的規定。正因為行政訴訟沒有時效中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后的信訪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行政訴訟時效的開始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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