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最低工資由哪些組成的)
最低工資組成部分有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1、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等;2、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及其他獎金;3、補貼:包括自1979年以來歷次實行的各種價格補貼及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生費等;4、私營企業、雇工個體工商戶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貨幣收入。
一、最低工資組成部分有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那么最低工資標準中最低工資包括哪幾部分呢?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此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
1、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等;
2、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及其他獎金;
3、補貼:包括自1979年以來歷次實行的各種價格補貼及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生費等;
4、私營企業、雇工個體工商戶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貨幣收入。
根據國家和北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是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最低工資不包括哪幾部分?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后,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然,個別省、市、自治區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在地方規定中明確,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確規定。因此,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個人承擔社保費的問題,還要結合地方法規來確定。
最低工資標準是什么?最低工資與實發工資有什么區別?
1、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一些企業把不應包含在最低工資中的勞動者合法收入囊括在最低工資中,使得最低工資“含金量”打了折扣。
那么,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收入?
1、加班加點工資(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
2、福利待遇(醫療衛生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培訓費等)
3、特殊工作環境津貼(高溫、有毒等)
4、非貨幣收入(社保、公積金,住房、伙食補貼等)
2、應發工資的內容
應發工資是用人單位為獲取職工的勞動,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包括應支付而未支付,代扣代繳的部分)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計時或計件)+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礦工或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的工資、獎金等減少的部分。
這個公式會隨著公司工資項目設置不同而發生變化,大家應靈活掌握。
3、應發工資的內容
應發工資是用人單位為獲取職工的勞動,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包括應支付而未支付,代扣代繳的部分)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計時或計件)+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礦工或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的工資、獎金等減少的部分。
這個公式會隨著公司工資項目設置不同而發生變化,大家應靈活掌握。
4、應發工資與實發工資的區別
實發工資是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部分,實發工資不等同于應發工資,差額一般是單位代員工扣繳的個稅和五險一金中個人應負擔部分。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5、應發工資與應稅工資的區別
應稅工資是在《個人所得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后,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應稅工資一般情況下,應等于應發工資,但也有些微的區別。
應發工資中可以包含部分免稅的津貼等,比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通訊費用(部分地區規定免個稅);應稅工資還包括部分應稅的職工福利,比如從福利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應稅工資包括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但這部分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部分是應稅又免稅。
舉個例子:
張三受雇于會計圈那點事兒會計有限公司,合同工資為20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15000元,績效工資5000元。本月實際基本工資15000,績效3000(工作表現不好),項目獎金4000元,上班遲到扣1000元,加班工資2000元,通訊補貼100元(假設免稅)。社保及公積金繳費基數為20000元,個人本月需繳納養老保險1600元,醫療保險400元,失業保險40元,住房公積金2400元。請幫助他計算本月的應發工資、應稅工資和實發工資。
應發工資=15000+3000+4000-1000+2000+100=23100元;
應稅工資=23100-100=23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3000-1600-400-40-2400=18560元;
應納個稅=(18560-3500)*25%-1005=2760元;
實發工資=23100-1600-400-40-2400-2760=15900元。
這里說的這么詳細,你們明白了嗎?
最低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
按照我國的統計口徑,工資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其他工資。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為基本工資。
從理論上來看,按照“工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而不應包括作為超額勞動報酬的獎金延長工作時間應得到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條件下勞動所得的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但是,由于我國現行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獎金絕大部分已成為某咱程度上對全體職工發放的附加工資。因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這意味著,只要企業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加獎金不低于最低工資,企業就沒有違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上述扣除項目中,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第(3)項為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第(4)項雖然體現為勞動者的當期收入,但由于以實物形式體現的,客觀上很難準確進行計量。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例如勞動競賽獎、職工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在目前階段,“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包括:(1)企業對職進行培訓的費用;(2)因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有關規定而發放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例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3)職工所得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等;(4)因為住房制度改革而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等;(5)由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6)醫療衛生費;(7)喪葬撫恤救濟金;(8)其它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述各項均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成分。
最低工資標準都包括哪些
你知道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嗎?這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那么,這個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什么呢?以下是對你的詳細回答.
根據我國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
(1)時薪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助金
(5)加班補貼
(6)特殊情況下發放的工資.
其中,時薪和時薪一般稱為基本工資.
理論上,根據正常勞動的說明,最低工資只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收入的基本報酬,但由于中國目前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比例過小,《最低工資規定》沒有將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構成部分.
《最低工資規定》將以下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部分以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業環境、條件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工人超額勞動的補償;第三,是延期支付的工人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構成之外.除了上述扣除項目外,非經常獎金(例如勞動競賽獎、創造本企業利益的發明獎金等)也不應該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最低工資包含哪些部分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3)項為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最低基本工資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一、最低工資包括哪些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中,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為基本工資。
從理論上來看,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第(3)項為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在目前階段,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業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
(2)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
(3)職工所得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等;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醫療衛生費;
(7)喪葬撫恤救濟金;
(8)其他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上述各項待遇均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二、最低工資分類綜合計算法
所謂的分類綜合法是國內研究者提出的確定貧困線的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時對此方法的借鑒,形成了確定最低工資的分類綜合計算法。此方法將國際上比較常見的確定最低工資的5種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爾系數法、平均數法、累加法和生活狀況分析法加以綜合應用,從而確定最低工資。
分類綜合計算法的具體操作步驟為:
(1)選擇調查點。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確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區域作為調查點。用“生活形態法”確定“貧困的一群”。
(2)確定生活形態的剝奪指標和生活必需品清單。其確定方法是民主討論和抽樣調查相結合。最后確定表示貧困戶生活形態的指標(剝奪指標);然后,用最后確定的生活形態指標篩選出符合貧困戶生活形態的被調查戶,并進一步尋求以下答案:貧困戶所占比例(貧困面),貧困戶的職業構成、性別構成和年齡構成,一般市民和貧困戶的收入狀況。為以后的逐年調整做好準備。
(3)用"市場菜藍法"確定生活必需品清單和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以上確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該地區相應的市場價格,計算出購買這些消費品所需的費用,以此作為職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費;再乘以職工平均贍養系數,得出贍養人口費用;最后將以此費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訓練等費用,得出最低工資額。
(4)由以上數據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爾系數,使今后每年的調整得以用更簡便的方法進行。根據調查獲得的數據,用收入比例法調整,用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對最低工資進行調整。
法律客觀: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法律主觀:
最低工資組成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的就業狀況等。勞動者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法律客觀: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最低工資標準有以下需參考的部分有那些?
1、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發展水平;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
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最低工資標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
一是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二是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三是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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