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怎樣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書)
最高檢察院抗訴程序
法律主觀:
檢察院抗訴 程序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 判決書 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 證據 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 二審 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的 公訴 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 、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罰 。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guī)定, 管轄 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 訴訟 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 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四十五條 對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出席第二審法庭。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檢察官出庭。根據需要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怎樣向檢察院郵寄抗訴申請
檢察院郵寄抗訴申請需要按照以下步驟操作:首先,將申訴書按照規(guī)定格式書寫,內容包括被申訴人的姓名、罪名、犯罪事實等,并具體說明自己的異議意見和申訴理由。其次,在信封上注明收件人為當地檢察院,并填寫詳細的郵寄地址。最后將申訴書和相關證據一并寄往當地檢察院,并保留好郵寄憑證,以備后續(xù)查詢和跟進。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處理。
向檢察院郵寄抗訴申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編寫抗訴申請書,注明案號、原審法院、被控罪名、上訴理由、請求等內容。申請書應當真實、詳細、具有說服力,同時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2、將申請書打印并簽名,再掃描或復印一份備份。
3、準備信封,標明收件人名稱、地址、郵編等信息。您可以在檢察院官網或者當地郵政局查詢到正確的地址和郵編。
4、將申請書和備份放入信封中,再附上其他補充材料(如證據材料、律師委托書等),并認真核對郵寄信息和郵資。
5、將信封寄出,可以選擇平信或掛號信等郵寄方式,掛號信可以獲得更好的安全保障和查詢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抗訴申請書需要寫得精準明確、情理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以引起檢察院的重視。同時,為了提高申請的效果,建議您在申請書中陳述事實真相,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并盡可能地準確描述原審法院的判決內容及相關法律適用情況。
抗訴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總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自己發(fā)現存在問題以后依法提出的,同級人民法院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遞交抗訴的書面材料和抗訴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受害者,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話,對判決結果有爭議的時候所提出的是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怎樣向最高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
法律主觀:
向省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書,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時間規(guī)定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時間規(guī)定是5天。
申請抗訴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2、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檢察院立案以后,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復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
4、對于同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5、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抗訴成功法院的處理方法如下: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4、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檢察院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的進入抗訴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但是認為原判存在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情形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審理。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訴的,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檢察院抗訴流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抗訴流程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依法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抗訴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一)立案審查
作為一種事后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fā)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fā)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于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3個月內審查終結。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原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審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進行調查。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有權直接作出抗訴決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能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間的,由檢察長批準。
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例如,對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具有法定抗訴事由的,應當由省人民檢察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中,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三)制作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抗訴書應當載明: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fā),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指令后,應當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時間、地點出席再審法庭支持抗訴,實現對再審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一是宣讀抗訴書;二是發(fā)表出庭意見;三是發(fā)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并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如何申請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申請抗訴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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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檢察院抗訴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2、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3、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后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立案以后,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復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于同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做出不提請抗訴決定,并在作出該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于檢察院做出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再行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五)再審開庭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查辦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處理的申訴案件;(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經法院復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三)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四)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
第二十一條需要立案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以“有錯誤可能的”為原則,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考查:(一)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否可能有錯誤;(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定性是否準確,罪名是否確切;(四)刑事處罰是否恰當;(五)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條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準后復查。對批準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制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復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內容包括:(一)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二)查證的情況和結果;(三)復查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結案報告須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集體討論,認為可以結案時,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重大的,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