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雙方約定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約定或仲裁或者起訴仲裁協議有效嗎
合同中約定或仲裁或者起訴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條款無效,只能訴訟,按照法定管轄起訴。合同約定仲裁不可以起訴。仲裁與訴訟是商事實踐中常用的糾紛解決機制,那么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申請了仲裁,另一方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發(fā)生商事糾紛時,有仲裁的必須仲裁,沒有的可直接起訴,仲裁不執(zhí)行可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仲裁無法解決,可繼續(xù)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必須在爭議發(fā)生后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超過時間即無效;
2、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做出決定后,無論同意是否,都將通知當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會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開庭審理。當事人明確請求,并進行答辯,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由仲裁庭人員就受理案件進行雙方調解;
6、如果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就當事人責任進行裁決。
綜上所述,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yè)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并代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我國內地的仲裁實踐是否承認國際商事關系當中的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國外臨時仲裁
法律主觀:
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相較于訴訟,具有無地域、級別管轄,程序靈活,一裁終局等特色。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原則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將他們之間業(yè)已發(fā)生或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協議,它是國際商事仲裁得以發(fā)生的擔本依據。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在該合同中訂立的約定將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是仲裁協議最常見和最重要的表現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有關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共同簽署的一個將有關爭議提交補裁解決的專門性協議,仲裁庭在審理雙方當事人交付仲裁的爭議時:首先要確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則仲裁根本無從發(fā)生,仲裁庭無權對爭議進行裁決,即傅作出裁決,其仲裁裁決也會被有關國家拒絕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實際上就是仲裁庭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我們按照國際私法上合同準據法的一般理論,從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仲裁協議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二、國內仲裁費用由誰承擔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應當交納的一定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由申請人或反請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或反請求時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guī)定預交。2.案件處理費。包括:(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證人、鑒證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3)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第(2)、(3)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后承擔作出決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三、國內勞動仲裁費用由誰墊付勞動仲裁勝了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亦考慮到仲裁庭對當事人仲裁請求的滿足程度、責任劃分及其它因素,由當事人分攤仲裁費用。2、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當庭或庭外達成和解時,仲裁費用將由雙方當事人按其達成的和解協議分擔。若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未對仲裁費用作出約定,仲裁庭將按當事人各承擔50%的比例進行裁定。3、仲裁庭還可以對預付仲裁費的一方當事人裁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對其墊付費用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其實我國很多仲裁類型是不收取受理費用的,比如勞動仲裁,國家財政補貼的,但是還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納費用。仲裁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方繳納的,但是還有其它的規(guī)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一、外貿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外貿代理制是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這種代理有時與通常意義上的代理含義相同,有時卻不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1991年8月29日發(fā)布的《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外貿代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代理進出口業(yè)務。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類是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個人需要出口或進口商品,須委托有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雙方權利義務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這是因為在我國有一些公司、企業(yè)沒有進出口權,他們進口或出口商品不能與外商直接簽訂合同,必須通過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yè)進行,于是就形成了委托進口或出口關系。在仲裁有關代理的涉外案件時,當事人的資格依代理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仲裁協議,則被代理人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仲裁協議,則被代理人不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自己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以及仲裁結果,全部由代理人享有和承擔。二、合資合作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我們有可能遇到下面的情況;合資公司的股東之間訂立合資合同和仲裁協議,合資公司又與它的股東之一訂立設備購銷合同;或者合作公司的股東訂立合作合同,合作公司又與它的股東之一訂立承包合同。按照仲裁協議的原則,上述合資合同的當事人與設備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完全不同的;上述合作合同的當事人與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它們因當事人的不同而成為兩個相互獨立的仲裁案件,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合并審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能合并審理。
我國是否承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在國外臨時仲裁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一、外貿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外貿代理制是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這種代理有時與通常意義上的代理含義相同,有時卻不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1991年8月29日發(fā)布的《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外貿代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代理進出口業(yè)務。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類是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個人需要出口或進口商品,須委托有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雙方權利義務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guī)定》。這是因為在我國有一些公司、企業(yè)沒有進出口權,他們進口或出口商品不能與外商直接簽訂合同,必須通過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yè)進行,于是就形成了委托進口或出口關系。在仲裁有關代理的涉外案件時,當事人的資格依代理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仲裁協議,則被代理人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仲裁協議,則被代理人不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自己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以及仲裁結果,全部由代理人享有和承擔。二、合資合作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我們有可能遇到下面的情況;合資公司的股東之間訂立合資合同和仲裁協議,合資公司又與它的股東之一訂立設備購銷合同;或者合作公司的股東訂立合作合同,合作公司又與它的股東之一訂立承包合同。按照仲裁協議的原則,上述合資合同的當事人與設備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完全不同的;上述合作合同的當事人與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它們因當事人的不同而成為兩個相互獨立的仲裁案件,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合并審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能合并審理。
雙方中方可否協議由外國仲裁機構管轄爭端?
該仲裁協議應當是有效的,同樣,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企業(yè)或自然人,也可以約定在中國仲裁。這在國際貿易實際中經常發(fā)生。
具體到依據,國內法恐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你可以查看一下《聯合國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即《紐約公約》)內容,比如,其中第二條(一)規(guī)定“當事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系,不論為契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時,各締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中國已加入該公約。
合同約定了仲裁,仲裁協議有效嗎
律師解析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3、選定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國際貿易合同 仲裁條款效力認定的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貿易合同仲裁條款效力認定的類型有:
一、存在完備有效的仲裁條款時,作為法院駁回起訴的依據。二、存在僅約定仲裁地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三、存在僅約定仲裁規(guī)則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四、仲裁條款的簽訂方沒有直接參與訴訟,被告以存在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時其異議不能成立。五、存在僅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外合資合同 ,如果約定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 適用法律一定是中國法律嗎?
是的。我國法律是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當然,如果設立合資公司之前的合約存在一些特殊安排,而相關仲裁機構認可,且不涉及在中國執(zhí)行的問題,那么適用外國法或許也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