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真實性要求如何確定(證據真實性如何認定)
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如果被告對原告出示的 證據 表示疑義的,法院會結合其它的證據及審理情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進行審查后進行認定: 1、如果經法院審查,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則法院會依法采信該證據,并依法認定被告的異議不成立。 2、如果經法院審查,該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則法院會依法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法律客觀:
公訴人 出庭行為規范全文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告人、 辯護人 向合議庭提交的證據,公訴人應認真審查。認為該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或關聯性的,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 前述證據如果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當庭難以準確判斷,符合 延期審理 條件的,公訴人應當提請法庭延期審理。 (三)法庭辯論
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要求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系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
原件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復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采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直接的反應案件的事實,警察在搜集證據之后,要確定其真實性,那么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要查明證人是怎樣得知案件的有關情況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還是間接得知的。
一般來說,直接感受(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而提供的證言,真實性相對大一些;而間接得知(道聽途說)所提供的證言,則真實性相對較小。
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通過間接途徑獲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只要是證據,那么就需要滿足證據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實性以及關聯性,這樣的證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證明力大小,則還需要作出進一步的判斷。
二、證人證言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并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二)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三)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于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于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三、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證人證言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等規定。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的有關知識,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對于“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關的知識有了更多的了解。
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1、被害人陳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客觀:
一、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怎么認定的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系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于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法律評價也不能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是自己親自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到或聽到轉告的所謂傳聞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以及他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然后,再仔細地從證人的主觀及客觀因素兩方面來分析研究。對證人的主觀因素方面,應考慮他的文化水平,對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等。在其客觀因素方面,則應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如光線明暗、距離遠近、室內或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對證人證言分析判斷時,應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及其他證據,加以全面地分析、認真研究,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偽及其效力的大小。二、證人證言法律條文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范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可以從哪些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可以從哪些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如下:
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系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
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驗、鑒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
原件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復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采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怎么證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是非常多的,刑事案件的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審判結果,而證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才會被法院采信,那么證據的真實性如何進行證明?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證據的真實性怎么證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不同的證據查證的方式是不一樣的,法院會對證據進行查實,審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六十一條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第六十二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不同的證據查證的方式是不一樣的,法院會對證據進行查實,審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的真實性怎么審查,從哪些方面審查
我們都知道凡是都講求一個證據,有證據才有理可依,在我們的生活中,證據往往成為我們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真實可靠的,怎么判斷證據的真實性?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證據的真實性怎么審查,從哪些方面審查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證據的真實性怎么審查,從哪些方面審查
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1)提供證據的證人與違紀人員之間的關系。分析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不良動機,及由此導致的提供虛假證據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證據的證人與違紀人員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那么他們判斷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虛假的證據。
(2)提供證據的證人自身的自然狀況,包括年齡、健康狀況、認識事物的水平等,鑒別所提供證據的可靠性。由于人們的自然狀況不同,對事物的認識能力、鑒別能力就存在著差異,所提供的證據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證據因時間、環境和條件的變化是否發生變化,從而鑒別證據的準確性。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件、環境的變化,證據本身可能會發生物理的或化學的變化,而失去本來的面貌。證人還會產生記憶的誤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變化,導致不同證據之間發生矛盾,或者同一證據之間前后發生矛盾。這都會影響證據的準確性、真實性。
(4)傳來證據在傳述、轉抄中是否有差錯。
(5)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證據的差錯。如詢問證人的筆錄記載是否有遺漏等等。
(6)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從一證據和其他證據的聯系中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
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一)證據形成的原因;
(二)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以上知識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怎么審查,從哪些方面審查”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
證據真實性
法律分析:真實性是指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
案件事實發生后,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系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這不意味著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一個案件發生后,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一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于經驗事實。
由于反映過程的復雜性,人們的認識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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